近日,中国法院在“艾默生电气公司诉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等”一案中首次明确,单纯商标抢注行为也可能构成针对品牌所有人的不正当竞争侵权。案号(2021)闽民终1129号。此前,仅当抢注人恶意使用了抢注商标或者以基于商标权恶意投诉或起诉品牌所有人时,才会被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件背景
艾默生电气公司(以下简称“艾默生”)出产的“爱适易 In Sink Erator”食物垃圾处理器在全球及中国广受欢迎。艾默生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在中国注册了第一个“In-Sink-Erator”商标,之后又注册了英文与中文译名“爱适易”、设计图组合而成的系列商标。
厦门安吉尔水精灵饮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吉尔公司”)自2010年起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超过20个“In-Sink-Erator爱适易及图”商标,代理机构为厦门兴浚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浚IP”)。安吉尔公司同时也申请注册了其他知名第三方品牌,例如,“陶氏”、“卡尔冈”以及“大疆”(中国著名的无人机品牌)等。安吉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先生也以个人名义申请了“iphone”等商标,代理机构同样为兴浚IP。
为阻止相关商标注册,艾默生提起了众多异议、无效宣告、行政诉讼等行动。之后,王先生在2015年另外成立了“厦门海纳百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百川公司)。该公司自2017年起又申请注册了20多件“In-Sink-Erator &爱适易&图”商标,代理机构同样也为兴浚IP。艾默生针对这些商标也提起了异议等行动。
艾默生使用的商标示例 |
被告申请注册的商标示例 |
案件事实
2020年3月,艾默生将安吉尔公司、海纳百川公司、王先生及兴浚IP列为被告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前三个被告进行商标抢注的行为以及第四个被告协助前者提交商标抢注申请的行为构成对艾默生的不正当竞争。在该案一审开庭前,安吉尔公司、海纳百川公司撤回/注销了全部的相关商标。
2021年4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艾默生的诉求,认为安吉尔公司、海纳百川公司的批量商标抢注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此二公司与它们的实际控制人王先生实施了共同侵权,同时兴浚IP作为代理机构则实施了帮助侵权的行为。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并赔偿艾默生因制止抢注产生的律师费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60万元,并且还需在全国性的媒体发布声明以消除侵权影响。
四被告对此判决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21年9月,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该二审判决于2022年6月初公开。
主要争议焦点
一、单纯的商标抢注行为是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管辖?
安吉尔公司、海纳百川公司辩称,他们仅进行了商标注册申请,系发起行政程序的行为,而非民事行为,且这些商标在一审开庭前就已经全部被注销或撤回;所有商标均未投入使用,不存在生产经营活动,既不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也不可能扰乱艾默生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它们的行为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管辖,也不属于该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
不过,两审法院认为,两家被告公司先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与艾默生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诸多商标,导致艾默生公司不得不通过提起大量的商标异议、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及本案民事诉讼来维护其合法权益,支出了大量成本,因此,被告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一定程度上干扰了艾默生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能否与公司成为共同侵权人?
安吉尔公司、海纳百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先生辩称,他并未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过与原告有关的商标,并未与两家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而且公司的人格独立,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责任,不应由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法院认为,王先生除了是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外,还是两家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并且他在一家公司的商标申请行为被确认具有违法性后,又成立另一家公司继续实施抢注行为,因此主观上对侵权明知,并以两家公司为其实施抢注行为的工具,因此应构成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商标代理机构为客户提交商标注册申请,能否因此成为共同侵权人?
兴浚IP认为,其受委托为客户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不违法,不存在明知委托人抢注商标的情形,因此其没有违反商标法规定的代理机构的强制性诚信义务,也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则认为,兴浚IP代理了两家被告公司的绝大多数抢注商标,在此前行政诉讼程序中认定了两公司的行为的违法性后,兴浚IP仍然继续为其提交商标抢注申请,因此其代理行为构成帮助其他被告实施侵权的情形,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这似乎是本案最有争议性的认定。本案判决书公开后,该认定引发了商标代理同行的热议。
评论
近年来,商标抢注活动已越发职业化。一些抢注可能藉由同一人控制的不同公司来实施,并专门针对某些特定品牌进行,常常也伴随着某些IP从业人员的影子。由于提交商标申请的成本比较低,并且申请人并无义务在受到挑战(例如异议或无效宣告)后进行答辩,因此,在品牌所有人提起质疑之后,抢注人往往不作回应,而是立即重新提交相同商标的注册申请。这致使品牌所有人常常陷入应对层出不穷的抢注申请的境地,耗费大量的时间及财务成本。
本案判决将商标抢注行为定性为针对权利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采取了适当的救济措施。这一突破性的判决应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抢注人群体、令抢注现象降温,同时也能鼓励更多品牌所有人积极地维权。
虽然本案判决在商标代理人群体中引发了讨论和争议,引发为客户提交商标申请将导致承担侵权责任的担忧,不过,对于恪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诚信代理机构来说,并不是什么坏事。